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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 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批准 201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为了适应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新形势、新发展,妥 善解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收回投放问题,促进出租汽车 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 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经营权期 限届满的,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重新投放市场”的规定,暂停时 间为三年。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重 新投放的实践经验,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 告。对实践证明应当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进行调整的,修 改完善《条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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