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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2008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武汉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 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业促进   第三章 预防控制   第四章 诊疗服务   第五章 康复服务   第六章 权益保障 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心理健康水 平,保障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事业促进和精神障碍 的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康复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 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精 神卫生工作,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 制。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财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2  第五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 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事业促进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 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 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精神卫生 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完善精神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 体,综合性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为依 托的原则,整合本地区精神卫生资源,明确各级各类精神卫生 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全 面开展精神卫生服务, 并负责对 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精神卫生服务 进行业务指导;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根据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开展相关精神卫生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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