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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11月25日山 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年1月13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 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1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 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 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行政监 察、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2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 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 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 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使用的国有 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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