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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7月30日山 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 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 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1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 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 2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 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 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 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 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 11月9日为全省消防 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 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 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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