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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2015年4月1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5月29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工作,保障城乡 规划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 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 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 筑,由土地等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控 和处置。2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 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 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 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违法建筑是指本市主城区、主城区以外的镇以及特定 地区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本市主城区以外 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前款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 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 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 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 理、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处置违 法建筑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防控和处置违 法建筑工作。 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防控和处置城镇违 法建筑。 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防控和处置乡村违法建3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责 任制、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问责制 ,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 法行动。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城 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防控和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规划、土地、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本部门防 控和处置违法建筑的机制,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主城区以外的 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协助认定违法建筑。土地 部门负责协助查处基于违法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住建部门负 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后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管理,防控商 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为违法建筑供应混凝土,协助核实违法 建筑施工报建情况,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 公安、安监、工商、财政、水务、科工信、卫生、环保、 食品药品监管、消防、 文化广电、司法行政以及行政监 察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城乡规划和建设, 采取有 效措施解决居(村)民基于生 活的合理住房需 求。 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 加强城乡规划的 宣传工作,健 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和执法机制, 完善城镇控制 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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