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办法 (1992年5月1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5年5月 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条例 >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 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 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1公安、产品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工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监督检查本辖区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 况,查处渔业行政违法案件; (二)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 序,调解处理渔事纠纷; (三)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和救护水生野生动物; (四)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 事故; (五)监督管理渔业船舶; (六)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组织渔业水域救助; (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渔政检查人员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 志、出示有关证件。 2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渔政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者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者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水域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 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八条 在有养殖条件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把水产养殖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鼓励多元化投资, 充 分利用荒滩、荒水和低洼盐碱地,因地制宜发展池塘精养、 网箱养鱼、稻田养鱼、冷水性流水养鱼和工厂化养鱼。鼓励 养殖户优化养殖品 种结构,发展 名优水产品养殖。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 种苗繁育、培育和供应 工作, 加强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技术培训,提供 技术 服务。 第九条 在规划确定的可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滩涂从 事养殖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 申请养殖证。 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 向县级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05-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05-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05-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05-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4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