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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27日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 根据 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等十五部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 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 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 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下 简称市场)。 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 场、早晚市场、城乡摊群点和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连锁 店、仓储式商场、商品城、商业街以及商品展销会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和 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 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预。 2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 划,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多方兴建、讲求实效的原 则;鼓励、支持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市场;组织、协调、督促 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 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税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等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个 人和外商,均 可申请开办或者 参与开办市场。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 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提 出申请,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领取营业执 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办市场在登记或者开业 前还应当 向公安、规划、市政等部门 申请办理其他 审批手续的,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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