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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1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 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 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 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 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 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 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 — 2 —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 施监察。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 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 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 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 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 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 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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