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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 (201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规划 第三章 种植管理 第四章 加工和经营 第五章 检验鉴定 第六章 产业扶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参资源,促进人参产业健 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 1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 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人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产品加工的,应当 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五加科人参属中的人参和 西洋参,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参产业管理 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人参管理机构负责全省 人参产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人参产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卫生、水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 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促进人参产业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2 —第二章 产业规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配 置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制定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将 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 定本地区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人参产业发展 规划,制定全省人参种植区域与规模、产业结构与布局、市场 规划与建设等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科学调整优化人参种 植业结构,控制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鼓励和支持发展林下 参和非林地种植人参,并逐步向非林地种植人参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人参自然资源状况划定人参 种植重点发展区域,依托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扶持培育大 型人参企业和人参产业集 群,规划建设人参产品 研发和精深加 工产业 园区。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遵 循市场规律,根据人参产业 发展需要,规划建设人参 专业市场和人参 贸易集散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与食品 餐饮、医疗保健、 美 容养生、观光旅游和长白山文化等相结合的人参产品 销售市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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