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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4 有的委员提出 ,社会科学普及市场运作的提 法应当与科普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为此,建议将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鼓励社 会力量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社会力量参与社 会科学普及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作为 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 ,还对一些文字表述 作了修改 ,条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在此不一一 说明 。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 ,请予 审议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福 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设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 。 关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 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 (2014年7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牛纪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 、各位委员 :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 ,现就 《福建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平潭 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草案 )》作如下 说明 。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体 制进行调整的决策部署 ,探索两岸合作和自由港 管理新模式 ,加快平潭开放开发 ,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 作机构”的规定和省委研究同意的 《平潭综合实 验区组织架构调整方案 》,经主任会议研究 ,提 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决定 ,设立福建省人大常 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 ,作为省人大常 委会派出机构 ,受省人大常委会和实验区党工委 的双重领导 ,以实验区党工委领导为主 ;省人大 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与平潭县人大 常委会合署办公 。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 ,请予审议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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