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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公报2014.9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4第18号)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9日 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 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平、工资支付办法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 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开展工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资集体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 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理,合法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 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 一 22 —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公报2014.9 法、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 的,使用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达8%的, 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 应当有女职工、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九条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 方的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 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 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代表。 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 第十条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 法有序进行。 代表人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 应当督促本地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 表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 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开 第十一条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 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帮助,对工资 席代表。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 者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负 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企业开展工资 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 集体协商工作。 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从职工方协商代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 中推举产生。 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 方机制,定期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 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中的重大问题。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 意见;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二)及时向本方通报工资集体协商 情况并接受询问; 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开始前应当确 (三)收集、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 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 的信息资料; 当对等,每方3至9人。协商代表不得相 (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互兼任。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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