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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8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五章应急抢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2-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侨房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权责统一、属地管理、预防为主、 合理使用、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作为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特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房屋管理 机构负责市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工商、公安、公安消防、 城市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教育、文化、民政等行政管理部 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合房屋安全行 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 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 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3-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鉴定、直管 公房维修养护、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排危﹚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的开展。 第七条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 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 诉。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 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八条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 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 产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对安全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责任,共同 治理。 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 安全责任人;由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公房,其单位为房屋安全责 任人。 第九条历史上由产权人自行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死亡且合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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