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28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13年12月21日新宾满 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内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本 — 1 —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文化、交通、民政、环保、水务、爱国卫生 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在县城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从楼内抛掷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河道和排水管道倾倒垃圾、残土、有毒有害物质 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规划区内采石取土、埋坟造墓、滥伐、盗伐林 木; (四)在建成区内采摘观赏林木花果、践踏草坪、穿行绿 篱、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 畜; (五)在临街和住宅小区内经营性屠宰禽畜;露天设炉灶 加工食品,在非指定地点露天烧烤食品; (六)在主要公路、街路、广场、公园摆祭品、烧纸、烧 纸活、送灯; (七)破坏城乡景观灯饰、交通标志、市政设施和卫生设 施; (八)在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 停放和行驶各种车辆; — 2 —在自治县政府批准的 集贸市场以 外的任何地点摆 摊设点、 堆放物品、 占道经营、 流动经营; (九)在主要街路两侧从 事露天加工、 维修及清洗车辆等 活动; (十) 私自在护栏、路牌、电(灯) 杆等各类设施搭挂、 晾晒物品; (十一)在 居民区内 利用音响设备超时、超标开展娱乐活 动和高声叫卖; (十二) 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 位; (十三)其他 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五条 在城镇主要街路两侧新建、 拆改、扩建建筑物、构 筑物,其造 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 自治县城乡建设规划要 求。 临街建 筑物、构筑物外部立面变更、修饰 应当经自治县县 城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办理有关 审批手续后,按照批 准的要 求组织施工。 外部立面变更、修饰 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和 原建筑风格。 对影响市容的残 墙断壁、危险房屋,产权单位和责 任人应 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第六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挑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06-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06-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06-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06-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5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