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年5月23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的决 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扬立法民主,规范立法听证活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起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对法规 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工作过程中,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 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立法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有序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听证 :   (一)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二)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                                           1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   第五条 举行立法听证,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常 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前,由有关专门委 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举行听证;在常务委员会会 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后,由法制委员会举行听证;经主任会 议决定,也可以联合举行听证。   第六条 举行立法听证,应当制定听证工作方案。   听证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会的范围和人数;   (四)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五)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举行立法听证,应当于听证会召开的二十日前, 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 《天津日报》 和互联网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便于公众周知的其他方式发 布公告。   听证会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2  (一)听证机构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旁听的名额、 条件和时间、 地点、 方式 ;   (四)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构确定。听证机构可以邀请常务委 员会部分组成人员作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列席听证 会。   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并要求作 为陈述人时,应当简要说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   听证机构应当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和不同观点大致对等的 原则,按照公告的名额确定陈述人。听证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 家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十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七日前确定陈述人 名单,向陈述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送法规草案文本等资料。   陈述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 告知听证机构。经听证机构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 述意见。   第十一条 旁听人由听证机构根据报名顺序确定。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三日前确定旁听人名单并通 知旁听人。   第十二条 听证会由听证机构负责人主持。联合举行听证的 ,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2014-05-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2014-05-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2014-05-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2014-05-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0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