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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 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厂务公开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 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 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维护职 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单位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 关的保密事项。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负 1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厂务公开工作,及时督促解决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其承 担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民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财政、审计、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和履行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 施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的工 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实 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负责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 工作,其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 主监督。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当 公开下列事项: (一)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二)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租赁、承包、破产、 拍卖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及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担 2保、捐赠、大 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情况, 大宗物资采购、产 品销售和盈亏情况; (四)经济责任制 落实情况,重要规 章制度的制定 落实情况; (五)订立、履行和企业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的总 体情况, 订 立、履行 集体合同情况, 执行工资分 配制度、工资 集体协商制度 情况,职工 提薪晋级、工资 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 况; (六)职工 招用、专业 技术人员聘用情况, 推荐劳动模范和评 选优秀职工的条 件、名额、结果,职工教育经费的 提取、使用和 培训计划的 执行情况; (七)企业 缴纳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企业年 金的 提取情况; (八)劳动保护、职业 病防治措施,安全事 故发生情况及其 处 理结果; (九)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 评议单位 高层管理人员 情况,人事、审计、财务等重要 岗位人员 聘用和任用情况,中层 以上管理人员工资、 奖金、职务 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 境费 用支出情况,廉洁自律规定 执行情况; (十)业务 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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