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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二号)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22日-4-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 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 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有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四条企业工会应当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关心企业发展,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 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实行 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本条例所称企业方面代表,是指企业方面的联合会、协会、商会等在协调劳动关系 三方机制中代表企业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民主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股东会-5-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合法 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等,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 务和指导、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 构。 企业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召开首次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若干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 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并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 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 构决定。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负责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主 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中级以下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 数。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 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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