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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14年1月1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1月17日海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 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 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 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教育等部 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 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 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 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2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 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有权劝阻、 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在 国家规定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机动车装配。 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更换、退车 义务。 第九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建立受检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档案和 信息共享平 台,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不得 为机动车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十条 承修车身损坏车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 商户,应当登 记送修车辆牌号、发动机号 码、车架号码,记录车 身损坏部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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