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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七次会议公报2014.1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4第2号)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已于2014年1月9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2014年1月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 施。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和安全监督,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 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交通建设工程质 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 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 建设工程,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至上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 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 体系。 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 14 —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七次会议公报2014.1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领 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交通 导,并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安全评 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 价,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 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 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案的重要依据。 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建设单 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监督 位应当将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 工作。 条款,建立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制定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标准化工作方案,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 输主管部门的达标检查。 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 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 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 量及安全标准。 工工期。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购提供的建筑 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满足工程建设强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 制性标准,并符合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 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 设施等。 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确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建设工 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 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措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 施审批的申报,应当将施工过程中对环境 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 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工程 和合同条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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