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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5 10 15 20  第一条 为了完善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行为,维 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 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 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签订、 履行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 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 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 25 10 15 20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 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 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 当地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纳入经济 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集体合同履 约监督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加强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劳动信 息指导服务,健全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制度 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依法指导、监督 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用人单位代 表组织,依法指导、督促相关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签订、履行 集体合同。   第九条 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同行业中小企业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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