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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 (2013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障政府性资 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 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监督对象 )涉及财 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 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覆盖所有政府性资 1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 政监督职责,配备专职监督检查人员。 财政部门应当依托财政、会计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财政 监督网络系统,逐步实现监管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信息化。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 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按照其职责依 法实施财政监督。 乡镇财政机构按照其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 托,依法实施财政监督。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其业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督 机构共同履行,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 织实施。 日常监督,一般由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结合履行财政、财 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监督事项进行事前审核、 动态监控、及时核查、跟踪问效等。 专项监督,一般由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 和财政管理的重大事项,或者对举报等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 序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财政 依法实施监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 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 查、处理。 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监督权限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等 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 收收入、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 征收、管理情 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财政专 户、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的管理 情况; (五)政府采 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和 地方金融、文化 企业等国有资 产管 理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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