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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 (2002年11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0日宁 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批准 2013年8月14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 2013年9月 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保护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 事业优先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 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和 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包括教育教学用地、 运 动场地、学生(幼儿)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三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 幼儿园 用地的规划、 管理和保护。 市、 县(区、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 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规划、 国土资源、 建设、 环保、 城管等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 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 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 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 2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 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因城乡重 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更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位置前,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 开发区、 城市旧区改造规 划和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 布局专项规划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及项目。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环境功能区的 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第八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 用地: (一)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十二个班级规模的幼儿 园一所; (二)每一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二十四个班级规模的小 学一所; (三)每二万居住人口区域内设立三十六个班级规模的中 学一所。 第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每生用地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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