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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邮政条例 (2002年1月1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6月18日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 2010年11月26日吉 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 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经营、服 务、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 的监督管理。 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 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 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邮政设施建设,支持邮政 普遍服务,鼓励快递企业发展,保障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与经 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创新服务 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体系 , 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 2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六条 省,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发展规划的 编制、发布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 将邮政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 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邮政运输网络建设规划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 划。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规划纳入乡镇、村庄、集镇的建设 规划。快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本地物流园区建设规划。 第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村镇建设,应当按 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步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 并同步建设、验收。 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 应当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扩建或者重建。 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居民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置邮政 营业场所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大专院 校、城市社区 旅游景区、大 型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 设施。 第八条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符合划拨供地政 策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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