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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13年6月21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1日河 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项 目 决 策 和 审 批 第 三 章 项 目 计 划 和 资 金 管 理 第 四 章 项 目 实 施 第 五 章 项 目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 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 — 1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公共财政预算 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 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 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 与监督管理。   市监察、审计、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 保、国资、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 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   (二)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 2 —  (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执行情况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 二 章   项 目 决 策 和 审 批   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 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 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考虑。   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 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评、节能 手续。   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应当由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由市发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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