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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 化行为,保障信息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 信息产业发展、 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 、 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统筹协调机 制,制定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增 加信息化投入。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其 1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统 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公安、 国家安全、 财政、 教育 、 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省通信管理 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人才的培 养与引进、信息化知识的普及、信息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化绩效评估指标体 系和考核制度,对在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 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信息基础 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推进电信网、 广播电视网、 互联网 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 第九条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 的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统一标准,实 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利用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 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电信网、 广播 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条 新建建 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 息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 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 道,应当纳 入建设项 目的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 目同时施工。 建筑物驻地网应当对电信、 广播电视、 互联网业务经 营者和 其他驻地网建设 者,实行平等 接入。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 类信息化项 目的审批、核准 或者备 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管理规定, 由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 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信息化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的 固定资产 类信息化项 目和涉及公共服务、 公共利 益的非政府投资信息化项 目,有关投资部门 或者建设单位应当 将办理结果告知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 成、 信息系统工 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 程建设、 监理活动的单位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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