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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 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 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 收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 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2(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 社会公布。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 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 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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