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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号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 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社 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 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社区居民和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二)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引导公民自觉学 1法、守法和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 (三)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推进依法决 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 平。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 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制宣 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 效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 导,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 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将法制宣传 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 入。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指标 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 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制宣传教育 2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 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法 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 教育年度计划;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经 验; (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 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列 入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 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活动,并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 供 经费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 制宣传教育工作的 需要,明确相关机 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 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 担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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