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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 (2013年7月26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保障与激励 第五章 人才开发区域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开发工作,充分发 挥人才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人才规划、培养、引进、评价、流动、保障 、 - 1 -激励和区域合作等人才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 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 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才开发应当服务于科学发展,遵循人才优先、 以用为本、高端引领和整体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 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开发体制。 第五条 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开发的综合行政 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开发工作。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人才开发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人才开发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对人才资源状况进行 科学分析和预测,编制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把人才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逐步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 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当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 收入的百分之一建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开发。 - 2 -第九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 提供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人才公共服务,为人才 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人才开发,为人才提供专业化、个性化 和多样化的服务。 第十条 制定重大人才开发政策实行公开听证制度。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 才开发工作的跟 踪指导和专项 督查,建立第三方评 估机制,对 重大人才开发政策实施效 果进行评 估。 第十一条 人才开发工作应当纳入行政 绩效考核体系,对政 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人才开发目 标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定 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 会报告人才开发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 当采取措施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质 量,逐年提高主 要劳动 年龄人口受过高等 教育的比重、每 万名劳动力中 研发人员的 数 量、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 第十四条 加强 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引进以下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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