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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连南瑶族自治县 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 (2012 年 3 月 22 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1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 民族文化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连南瑶族 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义务 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第三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适龄青少年儿童,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入学接受教育的 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适龄青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 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 自治县教育的发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 2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好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入学接受 教育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各级各 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 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维护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做好适 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和防止学生辍学工作,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 课程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 实行常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不得分设重点或者变相 重点班。 第七条 自治县将适龄青少年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和升学 率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 、 镇人民政府 、 村 ( 居 ) 民委员会、学校的年度考核和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范畴。自治县人 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对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的考核,由自治县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并负责落实。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障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 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自治县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县- 3 - 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二)发展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 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较好质量的学前教 育; (三)因地制宜,调整、优化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积 极发展民族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 受义务教育; (四)合理配置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 学水平,办好民族高级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满足普及高中阶段 教育的需求; (五)对义务教育寄宿制少数民族学生和贫困学生给予生活 费补助。建立高中阶段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扶助贫困学生完 成学业; (六)根据自治县实际,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青少年实施特 殊教育和培养,使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普通学校设置残疾 人特教班,方便 “ 三残 ” 学生及相关残疾学生就读,努力提高特 教水平,保障适龄残疾青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七)按规定编制数配置学校教职工编制,依法确保教职工 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的平均工资水平; (八)逐年加大教育发展所需经费投入,确保教育经费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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