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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 (2013年4月25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申请 第七章 受理 第八章 审理 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结 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 件、调解行政争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特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条例 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 、 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 障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设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 2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 案件。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 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 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经遴选的 有关行政机关、法律界和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遴选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市人民政 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 政复议事项。 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各区(县)设立派驻机构,办理 所在辖区行政复议事项。 第八条 市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订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强 制决定文书,执行相关行政复议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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