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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2012年11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5日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   第四章 院前医疗急救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 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 1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 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对伤病员在送达医院内救 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为主的急救服务 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 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 下同)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 展规划,建立经费投入及人员、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 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 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 政、药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 急救相关工作。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就 2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对在院前医疗 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   第七条 本市建立以急救中心和急救站为主体,以群众性 救护组织为补充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急救中心包括市急救中心,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 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急救中心(以下简称区急救中心)。   急救站包括市急救中心所属急救站、区急救中心所属急救 站和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   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挥调度、设在医 疗机构的急救站。   急救站的设置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及实施 工作;   (二)通过院前医疗急救 呼救专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 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 计报告等 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 正常运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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