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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十一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拟任命人 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31-时,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关机关 负责人到会说明或者采取书面方式说明。提请单位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均应当派员列 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人事任免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后, 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 可以实行分类合并表决。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的表决,表决以常务委 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 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32-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4年4月12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3月2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 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 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2年12 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 的个别任免。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提请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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