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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路条例 (2007年6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 2007年7月26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21日江 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 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 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1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 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 、 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涵洞、 公路渡口。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 乡道、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 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障公路规划、建设资金,并将公路管 ─ 2 ─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 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 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但高速 公路除外。 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县道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路政管 理由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路政管理由县级市 (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财政、环保、城 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公路建设、养护单位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有关 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 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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