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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就业工作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 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将其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 业,实施政策扶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就业岗位,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 业机会。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适 1应市场需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 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 任考核制度,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宣传,组织促进就业工作情况 的监督检查;统筹就业服务资源,促进就业创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依法开展促进就业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重点做好高等学 校毕业生和农业富余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士兵就业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与促进就业有关 的基础性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 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 作,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促进就业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 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 培育、完善 统一开 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 系, 2加强就业创业 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 援助,创 造公平就业 环境,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 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逐 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应 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 失业,实施 预防、调节和 控制。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 状况、就业工作目 标和创业 带动就业的实际需 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 金和创业资 金。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在资源型城市和 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 拓宽就业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 投资、招商引资和重大建 设项目,新 增就业岗位 预测评估和考核制度,发 挥项目建设 带 动就业的作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 吸纳劳动者就业的, 可以享受以下扶持 政策: (一) 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 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给予贴息支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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