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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2年7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9日湖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器具安装维修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5 10 15 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 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 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 设、供应与使用、安全与应急处置、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和 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 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外 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 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 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 市总体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 故应急处置机制。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 同)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 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 25 10 15 20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按照本条 例的规定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 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 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使用燃气宣 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 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内 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 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燃气新工 艺、新技术和新产品;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燃气器具和设 备,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和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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