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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山景区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 , 加强老山景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 ─ 1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山景区(以下称景区),是指以老山 森林公园为主体的区域以及周边地区,具体范围是:东至景区 规划路、京沪铁路支线;南至沿山大道;西至宁合高速、京沪 高铁;北至汤泉规划路、江星桥路、宁连高速。 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 政府批准的景区规划确定。 第三条 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四条 景区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 理利用的原则,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浦口区人民政府 设立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景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浦口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 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 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景区开展公益林培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相 改造等,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林业、资源保护、景区建设等 扶持政策。 ─ 2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 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为景区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浦口区 人民政府、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公益林认种认养等方式 参 与景区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景区规划应当 突出景区的自然 特性、文化内涵、生 态保护和地方 特色,合理设定 功能结构和 空间布局,明确保护 要求和措施,合理划定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建设规 模并明确控 制指标。 第九条 浦口区人民政府会 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 景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 衔 接。编制规划 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 专家和公 众的意见,可以 进行听证。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 依据。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 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景区的,应当与景区 规划相 协调,并征求浦口区人民政府 意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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