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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 (1999年12月24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1 月1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2年4月27日长春市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通过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长春市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 会发展服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 报、评审、授予工作。 第三条 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奖)每二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奖,为 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四条 凡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1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 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应用价值。 在学术研究上有突破和创新,在学科建设上有开拓性建树 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产生 积极的影响,对实践有指导作用。 第五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成立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 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社会科学优秀成 果奖的评审工作。 每届评审委员会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 部门协商提名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 者和本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 11人。其 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 责。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社会科学优 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2(二)审批、选聘初审组和复审学科组成员,并指导 、 监督其工作; (三)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奖励等级 , 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四)决定评奖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授权有关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单位 、 系统组成若干初审组。初审组不得少于 5人,其成员主要 应当由具有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审组 组成人员名单必须在规定的 期限内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初审组的职责是:对申报的成果进 行初审,根据规定 的额度评选出进 入复审的成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选聘有关专家 按照学科 相近的原则 组成若干复审学科组。复审学科组不得少于 7人,其成员 主要应 当由具有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复审学科组的职责是:复审经初审通过的成果,根据 规定的 额度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 范围之一的成果, 可以申报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奖: (一)本市社会科学研究和 教学单位、学术团体、政 策研究单位、其它工作部门的集体或者个人在规定 期间内 公开出 版或者发表的; (二)省 直机关、驻长部队和军事院校及国家、省 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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