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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12年5月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发挥 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银川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 管委会)是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在开 发区行使经济管理职权,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开发 区行使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经济管理职权。  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其管辖权 范围内负责。 第三条 开发区以发展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 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并向多功能综合 性产业区发展 。 1开发区产业重点发展项目目录由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 。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必 要的职能机构。 第五条 开发区财政在市本级财政管理体制下,设立国库, 实行独立核算。 开发区财政收入,除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外,主要用于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引进的重大项目、企业科技进步、自主 创新、人才引进等扶持鼓励。 开发区财政应当对承担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的所在地人民 政府给予补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保障开发区的土地供应。 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 发。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国家法律、 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实施 ; (二)依法制定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各项管理规定和鼓 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升级、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引进的政策和 措施;    (三)依据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 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开 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事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和申 报;   (七)负责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基础设 施的规划、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委托,在开发区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办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园林 绿化管理;  (四)土地 储备和土地出让、 转让的受理、报批; (五)其他依法 受委托的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 协助科技、 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监察、人口和 计划生育、环保、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区的 工作, 协调工商、 税务、公 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设在开发区 派驻机构的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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