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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 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终止、——2——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 , 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 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 和保护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 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 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 ——3——第七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 人申请入会; (二)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 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 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 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 10万元,在县(市、区)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 3万元。 第八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使用“行业 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称谓,名称前可以冠以字 号,并应当冠以登记管理机关所属行政区划的字样。 第九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有 10个以上的发起人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证明和营业执照; (四)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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