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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补水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 染,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 利用、水污染防治和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补水 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牛栏江流域保护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 先、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牛栏江流域实行分区保护。 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上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 区,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下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 区。 第五条 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保护核心区、 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 (一)水源保护核心区包括德泽水库库区和德泽水库以上 牛栏江干流区。德泽水库库区为德泽水库正常蓄水位 1790米 水面及沿岸外延 2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 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指德泽 水库以上干流(包括干流源头矣纳岔口至嘉丽泽对龙河河段) 水域及两岸外延 1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 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二)重点污染控制区为水源保护核心区以外,流域范围 内的坝区以及花庄河、果马河、普沙河、弥良河、对龙河、杨 林河、匡郎河、前进河、马龙河水域及两岸外延 3000米的区 —— 2 ——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三)重点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水源保护核心区、 重点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六条 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划分为污染控制区和水源 涵养区。 (一)污染控制区为牛栏江干流水体及河岸带以外的坝 区。 (二)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 区域。 第七条 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和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 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 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分别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牛栏江流域水体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Ⅲ类水质标准进行保护。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负责综合 协调、及时处理有关牛栏江流域保护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建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 通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牛栏江流域保护协调工作 机制。 牛栏江流域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昆明市人民政府、曲 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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