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2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 1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震减灾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灾害 预防、 地震应急救援、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 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的方针。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 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 设,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 发展和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 民政、 卫生、 教育、 公安、 国土资 源、 水利、 城乡规划以及人民防空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 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 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 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区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地震重点监视区防震减灾专项 2资金。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由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各 部门、各行业制定的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与防震减灾规划相衔 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 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 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 术研究,参与 国际、国内合作 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 术成果。 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 家和自治区有关 防震减灾 标准。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 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地震监测 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 分 类 建设和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 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上级地震监测 台网规划,制定地震监测 台网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09-2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09-2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09-2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09-2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