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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1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 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 的消防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经常 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 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 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到教育、教学和培训的内容之中,开 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 公益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火灾 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日。 2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 域、本部门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消 防安全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 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将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四)制 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建立 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   (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依 托公安消防 队、专职消防 队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 援队伍,组织制定灾 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应急救援,建立 综合应急救援指 挥平台和机制;   (七)按照国 家规定的 标准建立消防组织、 配备消防和应 急救援 装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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