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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节 职工代表 第三节 组织制度 第三章 企业事务公开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和 集体合同等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 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 利,支持职工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接受职工(代表)大会 的监督。   第五条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 人员依法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维 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 理,对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 2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 会制度。   第十条 小型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少的区域、行 业,可以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分厂以及其他分支机构 ,应 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 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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