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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 (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激励创造 第三章 专利应用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五章 专利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激励发明创造,推动 创新成果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1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以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保护专利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 支持专利的创造和应用,协调处理专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 专利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专利 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的 宣传和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鼓励各类学校开展专利基础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专利 课程。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自治区和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预测、项目 展示交流交易、专利侵权鉴定、咨询服务等专利服务。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设专业专利数据库。 第二章 激励创造 2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 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 定专利发展战略,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利创造和产 业化项目,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经 费,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开展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宣 传、培训等相关工作,促进专利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究开 发项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目录的项目,可能产生 专利的,优先列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 ;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与项目 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 标,将获得专利的 情况纳入 科技计划项目的 验收内容。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 立专利资助和奖励制 度。对符 合自治区产业发展 方向,具有技术创新和 潜在市场前景的专利 给予资助;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 突出贡献的专利 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 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 发明人、设计人 报酬。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对 报酬有约定 的,从其 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实施专利的 税后利润、税后专 利许可使用费、 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高于国 家规定的 报酬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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