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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 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费者和经营 者。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 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督 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1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 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 业、建设、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和调解消费 者申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消费者 权益的政策、规定时,应当通过在新闻媒体公布、召开听证会 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省、市、县(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委员会。消费 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的 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拨付必要的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各有 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给予支持。 第六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强迫或者欺骗消费者 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提 供商品和服务;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 见,对消费者的意见及时作出回应,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七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提供必要的技 术指导、使用演示或说明书、保修凭证、购货发票或服务单 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还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标明收费价 格。   第八条 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 约定包修、包换、 2 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必须出 具 “三包”的凭证,并 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 “三包”凭证 应当明 确注明消费者的权 利和义务。   实行 “三包”的商品有 质量问题的,自售出 之日起七日 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 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十五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 以更换或者修理。经营者 承诺的时间超出本款规定时 限的,依经营者的 承诺。   第九条 经营者 按“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 按 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 退清货款。   经营者 按“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 免费为消费 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经营者 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 以退货,并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经营者 按“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 任的,应当在 二十日内 修复,并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 “三包”凭证上如 实记录接受修理日 期、维修所 占天数、修理部位、 故障原因等 情况。   经营者在 二十日内 未能修复的,可以更换同型号同 规格的 商品;经营者 未更换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商品价 款百分之零点 二的标准赔偿消费者 因延误使用 该商品的损 失,或者提供 同类 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 期间使用;经营者在 六十日内 未能修复或 者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 要求,负责 退货或者 更换。消费者 选择退货的, 按照本条第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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