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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19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2年6 月11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充分发 挥城乡总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 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前郭尔罗斯镇、其他镇、乡和村庄 的建成区;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农林牧渔场、 工矿区、 旅游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级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1算。涉及村级 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 的事项, 由村民委员会 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委 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六条 前郭尔罗斯镇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报松原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乡和村庄的规 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前郭尔罗斯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依法报请批准、 备案;其 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 政府确认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 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 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 责审定。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或在执 行过程中需作出调整时,应当先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第八条 编制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镇总 体规划、 乡和村庄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中确定的规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设计、 建筑装饰设计,应当突出自治县 的地方特色,体现蒙古族传统文化特点。 自治县城区重要基础设施项目要与市区有效衔接,由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办理审批手续;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 构筑物景 观风貌要与市区相协调,其设计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报请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会通过 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城乡规划管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 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 符合法定的城乡规划 标准和技术规范, 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依法 获得建设用 地。 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在出 让前,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 置、使用性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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