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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2年2月15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四川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 促进人文和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会理历史文化 名城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是指会理 县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建筑和街巷以及会理县行政区域内代表 会理历史文化的文物、古迹、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 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应 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环 — 1 —境风貌协调区和县域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区。 (一)重点保护区,是指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 地段和建设控制区。 (二)环境风貌协调区,是指在重点保护区以外 40米以 内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三)县域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区,是指二线九区。“二 线”是指古南方丝绸之路和红军长征过会理的两条线。“九 区”是指皎平渡、鹿厂绿陶、黎溪铜矿、会理古城、小黑箐 彝风、松坪关历史文化环境区和龙肘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太 平喀斯特地貌景区、贝母山森林景区。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会理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确定 。 第五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会理县人民政府负责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与利 用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会理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会理历史 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 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 鼓励社会捐助、民间资本投入。 第八条 会理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会理历史文化 — 2 —名城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九条 会理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会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制定的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或调整的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 合理开发利用的方 针编制。 第十一条 会理县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对会理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区内的历史传统街区、巷 道、古民 居、古民 居院落、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 修缮规划,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会理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监督检 查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指 :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历史 建筑和 空间尺度; (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和具有历史传统特 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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