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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 (2012年4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 2012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 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 1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对从事能源生产、使 用、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 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 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节能监察工作的主管部 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县(区)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节能监察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节能 监察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领导 , 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 协调解决节能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的行为。举报属实的,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 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 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 第八条 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节能监察工作; (二)贯彻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宣传、培 ─ 2 ─训; (三)编制节能监察规划、计划并监督落实; (四)监督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五)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 投诉; (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 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 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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