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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 效能,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 1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 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应对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 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 定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 要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 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 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 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项目,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2会发展规划,专项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其依法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 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 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出工 作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指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所属驻当地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工作中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调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 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将突发事 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 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 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 汇总、 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的 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 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者 确定其内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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