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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0年11月25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年5月 10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 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 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 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 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 、 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 、 — 2 —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海关、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 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 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的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生产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烟草专卖品。   第七条 批发烟草制品,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应当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注明的 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的烟草制 品应当标有能够追溯其供货渠道的标识(以下简称供货标识)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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