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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 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国家确定的方针,遵循减量 化、再利用、资源化,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 、 园区承载、项目带动和科技进步,提高资源产出率和传统产业 循环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 领导和队伍建设,建立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 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 1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 环经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指导、组织 协调、监督管理,并承担联系会议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循环经济规划编制、科技推广、 统计调查、宣传培训、学术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 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接受 政府委托,提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加强循环经济的交 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 学研合作,开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技术,提高 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2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 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 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部门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由省人 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 行。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其内容应当 明确规划目 标、适用 范围、主要内容、重 点任务和保 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 、 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 标。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设区的市的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 煤炭等有关部门应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行业循环经济实施 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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